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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
資產交換介紹

一、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
乃是將轉換公司債拆解為固定收益及股票選擇權兩部份,其商品交易之進行方式如下圖:


二、 固定收益端而言:
若投資機構僅欲投資債券且要求高收益,依其投資標準而適度承擔轉換公司債發行公司的信用風險同時出售該轉換公司債的買權,將可獲得較高的投資報酬。因同時與本公司承作利率交換,故在現金流量的安排上,較直接購入公司債有彈性。
  1. 固定收益端買方(credit buyer)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s)
    •保險公司(insurance companies)
    •固定收益型基金(fixed income funds)
    •票券公司(bills finance companies)
    •保守型的公司(conservative companies)
  2. 固定收益端之優點:
    •收益較高,收益均可高於同等級之普通公司債
    •收益按買方之需要,可為固定或浮動計息
    •可將可轉債之利息補償金Swap至前期(利息收入可平均認列)
    •承作天期較有彈性,可轉債之賣回日均可為資產交換之到期日;並且以目前
     台灣轉換公司債發行的條件來看,資產交換之承作天期通常不大於三年。
  3. 固定收益端之風險:
    •轉換公司債信用風險:若轉換公司債之發行公司在賣回日無法償還價款,則固
     定收益端投資人將面臨名目本金無法收回之風險。
    •交易對手風險:若資產交換交易的賣方有違約之情事,則固定收益端投資人將
     面臨無法收到當初約定之債息的風險。
    •再投資風險:若資產交換交易被提前解約,則固定收益端投資人會提前收回本
     金,因而面臨再投資風險。
    •流動性風險:資產交換交易的契約多為投資人量身訂做,故流動性較差,若買
     方中途欲退出時,不見得可以找到其他的買盤承接,所以固定收益端投資人會
     有流動性風險。
  4. 固定收益端之前置作業:
    客戶在承作資產交換前,除基本的開戶手續(包括簽署風險預告書)外,應先完成ISDA主約(Master Agreement)、附約 (Schedule)後,才能與本公司進行交易。

三、 選擇權端而言:
若投資人僅欲持有可轉債的選擇權,亦可透過資產交換交易,在毋須投入大量資金及承擔發行公司信用風險的情況下,仍享有選擇權的高槓桿倍數、下檔損失有限、及股票上漲使得轉換債價格上漲所帶來的好處。

  1. 選擇權端買方(option buyer)
    •股票型基金(equity funds)
    •避險基金(hedge funds)
    •權證投資人(warrant investors)
    •大股東(major stockholders)
    •積極型的公司(aggressive companies)
  2. 選擇權端之優點:
    •投資人可以最少的資金發揮財務槓桿的效果,享受股票上漲的報酬,而最大的
     損失為所支付之權利金。
    •大幅降低標的可轉債的信用風險,只需投入權利金,無需投入本金,所承受標
     的資產的信用風險降至最低。
    •更多的投資期間,相較於一般的權證,本產品投資人可有不同期間的選擇權可
     選擇, 更可提供較市場上的權證為長的期間。
    •可轉債選擇權的隱含波動率一般在20~35%之間,較認購權證為低,代表其權利
     金相對便宜。
  3. 選擇權端之風險
    •市場風險:當標的可轉債的價格下跌時,選擇權投資人會面臨價格風險,所以
     投資人在買進可轉債選擇權時,以該可轉債的市價越接近其債券價值越好。
    •發行公司贖回風險:若可轉債到達發行時所訂之贖回標準,則發行公司有可能
     提前贖回該可轉債,則選擇權投資人將被迫提前履約該選擇權。
    •流動性風險:可轉債選擇權無集中交易市場提供雙向報價服務,履約時不見得
     能在當天將標的可轉債部位完全出清。
  4. 選擇權端之前置作業:
    法人戶需開立大眾證券之證券戶並簽訂ISDA主附約,個人戶則須開立大眾證券之證券戶並簽訂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總協議書;此外,簽署風險預告書及轉換公司債議價交易契約書亦為必要之程序。


四、資產交換交易過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
  1. 期初交易合約的簽訂及雙方進行轉換公司債買賣與選擇權的買賣
      在第一個階段,本公司將包銷或自營買進的轉換公司債,以約定的契約名目本金賣給固定收益端投資人,同時簽訂ISDA相關合約並交付交易確認書,其中詳細規範雙方於交易期間之權利義務及交換交易條件,一般可依據投資人之需求,將轉換債之債息轉換為固定或浮動支付。同時固定收益端投資人因賣出轉換債的選擇權價值而提高了收益率。
      本公司對於由固定收益投資人所購入的選擇權,可留作自營亦或出售給選擇權端投資人。
  2. 交易期間的利率交換、選擇權的執行或提前解約時的權利義務執行
      在第二個階段,在交易契約存續期間,雙方將依照第一階段訂立的交易確認書所定之時點進行利率交換,本公司有義務支付一固定或浮動利息,其中浮動利率通常依前一期之利率重設日決定之,而固定收益端投資人則有義務支付轉換公司債所包含的票面利息,當雙方皆有付息義務時,實際上只需要以差額決定付息義務人及金額。
      選擇權端投資人依第一階段訂立的交易條件,當選擇權端投資人提出履約要求時,本公司有義務交付標的可轉換公司債予投資人或依履約賣出之價格做現金結算。
  3. 到期(通常設定在賣回權行使日前)
      在第三個階段,固定收益端在選擇權端投資人沒有執行選擇權的情況下,進行最後一次的交換,屆時該投資人已無選擇權負債,可自由運用所持有之可轉換公司債,其可向發行公司執行賣回權利亦或繼續持有,均與本公司之交換交易無關。
      若發行公司發生違約情事如無法履行償債義務甚或破產等,契約因而提前結束,固定收益端投資人將必須承受該信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