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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綜合證券 - 選擇權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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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選擇權
選擇權基本架構

選擇權定義
選擇權是一種權利契約,買方支付權利金後,便有權利在未來約定的某特定日期(到期日),依約定之履約價格(Strike Price),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的約定標的物。

選擇權的分類

依權利型態區分,可分為買權(Call Option)及賣權(Put Option)。

買權(Call)
是指該權利的買方有權在約定期間內,以履約價格買入約定標的物,但無義務一定要執行該項
權利;而買權的賣方則有義務在買方選擇執行買入權利時,依約履行賣出標的物。

賣權(Put)
是指該權利的買方有權在約定期間內,以履約價格賣出約定標的物,但無義務一定要執行該項
權利;而賣權(Put Option)的賣方則有義務在買方選擇執行賣出權利時,依約履行買進標的物。


依履約期限區分,可分為美式選擇權及歐式選擇權。

美式選擇權(American Option)
美式選擇權的買方有權在合約到期日前的任何一天要求行使買入或賣出的權利。

歐式選擇權(European Option)
歐式選擇權的買方必須於合約到期日當日方可行使買入或賣出的權利。


內含價值(Intrinsic Value)
對買權而言,內含價值是指「現貨價格高於履約價的部份」,若用數學式表示即MAX(現貨價-履約價,0),上式是指取「現貨價-履約價」與「0」之間較大值的意思;對賣權)而言,剛好相反,即「履約價高於現貨價的部份」,用數學式表示即"MAX(履約價-現貨價,0)"。

時間價值(Time Value)
指選擇權市價減去內含價值的部份。

選擇權價內(in the money)、價平(at the money)與價外(out the money)的分別
價內選擇權指買方在此時要求履約即可獲利。因此價內買權,必是當現貨價格高於履約價格,買方可要求履約以低價買進,隨即以較高的市價賣出;而價內賣權,則必是目前市價低於履約價格,買方可以高價賣出,而以較低的市價買回。若市價等於履約價,稱作價平選擇權。
若買方在此時履約得不到任何好處反而有損失,則稱作價外選擇權,即當現貨價格小於履約價格的買權和現貨價格大於履約價的賣權。

選擇權的特性

一.槓桿操作
選擇權的買方只須先支付小額權利金,卻有獲利無限的可能,所以有以小搏大享有較大投資報酬的特性。

二.避險
當投資者不確定市場的未來發展走勢時,為了控制風險,確保獲利,可以購買選擇權的方式規避持有現貨的風險。換言之,若市場走勢不利現貨,則選擇權的獲利可以彌補現貨的損失,若市場走勢利於現貨,則選擇權部分也只損失小額權利金。以股票市場為例,當股市多空不明時,若投資人手中持有現股部位,為避免股市下跌而遭到資產損失,則可以買入賣權的方式來避險,未來若股市上漲,則現股部位將由股市中獲利,選擇權最多的損失為權利金;而若股市下跌,則將執行此賣權來彌補股市的損失。

三.遞延投資決策
由於選擇權的買方有權於未來的一段期間之中決定是否執行買入或賣出標的物的權利,因此可給予投資者足夠的時間來觀察及判斷,避免於市場趨勢不明朗時做出錯誤的決策。其次,美式選擇權的買方能於選擇權到期前任一天執行權利,因此持資者在資金不足時可先暫時不執行權利,對於投資人資金的調度較有利。


選擇權的履約時機
歐式選擇權的買方有權於到期日時,依市場情況來決定是否執行選擇權利,而決定是否執行的關鍵在於選擇權的內含價值。當內含價值大於/等於零時),投資人執行權利是有利的;而當內含價值小於零時,投資人執行權利將有損失,所以不具執行的價值。以下將就「買進買權」及「買進賣權」兩種形態的履約時機分別說明。

買進買權(Long Call)
買入買權者通常是對市場未來趨勢看漲而希望能在未來以低於市價的價格(即選擇權履約價)買入標的物。買權的內含價值計算公式為:標的物市價-(選擇權履約價)-選擇權權利金。所以當標的物市價上揚,致其內含價值大於/等於零時,選擇權買方執行權利是有利的。

買進賣權(Long Put)
買入賣權(Long Put Option)者通常是對市場未來趨勢看跌而希望能在未來以高於市價的價格(即選擇權履約價)賣出標的物。賣權的內含價值計算公式為:即選擇權履約價-(標的物市價)-選擇權權利金。所以當標的物市價下跌時,致其內含價值大於/等於零時,選擇權買方執行權利是有利的。

下一節:選擇權名詞解釋